中国拟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保健品招商网简介: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公布了《食品广告公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印发稿)并向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意见稿》中明确指出,食品广告中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同时,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引荐、证明。《意见稿》规定,禁令食品广告牵涉到疾病化疗功能,并不得用于医疗用语或者不易使促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互为误解的用语,也不得利用宣传某些成份的起到指明或者似乎该食品的化疗起到。
《意见稿》具体,其中牵涉到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到证明。食品广告不得牵涉到疾病化疗功能,不得用于医疗用语或者不易使促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互为误解的用语,也不得利用宣传某些成份的起到指明或者似乎该食品的化疗起到。同时,食品广告不得指明或者似乎可以替代母乳,不得用于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禁令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此外,针对保健食品广告,《意见稿》拒绝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广告主不得公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引荐、证明;不得牵涉到疾病防治、化疗功能;不得利用和经常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的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不作证明等。
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该明显标明“本品无法替换药物”。《意见稿》还规定,违规公布广告的将依法不予惩处;没明确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判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扣除的,判处违法扣除三倍以下但不多达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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